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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丁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2021-12-20 14:00: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致人重伤罪

  【要旨】

  高空抛物坠物,根据具体行为、危害后果、主观责任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对伤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预见可能,高空坠物伤人则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受民法规制。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高空抛物、坠物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应根据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所住小区楼顶施工,应施工方要求搬走其放置于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楼顶天沟的花盆等物品。被告人丁某某在楼顶天沟西南角搬运花盆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碰倒其放置于天沟边缘的小花盆上的煤灰砖,致使煤灰砖从6楼楼顶天沟掉落并砸中路过的被害人董某某背部,致被害人董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因外伤身体多处骨折,构成一处人体重伤二级,三处人体轻伤一级。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以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锁定犯罪嫌疑人。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明犯罪嫌疑人系丁某某的直接证据仅有丁某某本人供述,抛砖现场无目击证人,被害人董某某及夏某某夫妇仅能证明案发后丁某某家人将被害人送医。本院审查后列举详细补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证,丁某某指认了砖块掉落的地点及掉落砖块的尺寸、材质,丁某某的妻子、儿女及邻居证言证明丁某某家有不少花盆,事发楼栋施工,案发前系小区施工方曾让丁某某家把天台物品搬走,丁某某妻子证言证明案发时因施工方称花盆、砖头影响天台防水施工,丁某某才去天台搬花盆和砖块。上述证据与丁某某本人供述关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天台环境印证一致,证明丁某某系搬运花盆时不慎掉落砖块,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履行法律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存在立案不及时,未及时勘验现场导致原始现场无法复原,未及时提取伤人砖块等涉案物证导致重要物证未提取,侦查实验未确保安全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积极履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3.准确定性,坚决指控犯罪。本案审查起诉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有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受民法规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7条,丁某某在应当预见在六楼天台边缘搬运花盆,且花盆上放置砖块行为很可能造成砖块或花盆掉落砸伤人的结果,且其本人未做任何预防危险发生的措施,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丁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020年7月,吴中区检察院以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8月,吴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同日,吴中法院被告人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借鉴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根据具体行为、危害后果、主观责任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若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高空坠物致人重伤、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