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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项某某、张某等11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1-12-20 14:15: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关键词】

  类案检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共同犯罪分层处理 追赃挽损

  【要旨】

  办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新型案件,应在诉前开展类案检索,通过分析、比对,为所办案件在定性、量刑等方面提供参考。共同犯罪案件更应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分层打击,统筹适用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起诉后仍应跟进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通过调整量刑建议,最大限度争取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伙同高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大量手机卡,招募、组织被告人张某等人员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以群发短信的方式,为他人发送推广“香港六合彩”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推广引流。被告人项某某等人为逃避运营商监管,采用同音字、字母、数字、符号等组合的方式编写上述“六合彩”短信,并组织人员在深夜至凌晨期间驾车从苏州至上海等地群发上述短信或使用猫池设备群发上述短信。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高某向被告人项某某等人发送用于发送短信的目标手机号码合计697万余个。仅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等人组织上述人员成功发送违法活动推广短信350余万条,从上家处结算资金人民币103万余元,被告人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2525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高某从被告人项某某处接单,在南京利用猫池设备群发“六合彩”推广短信。被告人孙某某受高某雇佣,在南京张某提供的租房内通过看管、操作猫池设备、从高某处接收目标手机号码等数据、检验短信推广微信号是否被封停等方式,协助高某、张某发送上述推广短信。上述期间,被告人张某、孙某某从高某处接收目标手机号码190余万条,被告人张某从高某处结算资金至少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某从上述活动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10月期间,通过高某从被告人项某某处接单,并将订单转手给他人发送上述“六合彩”推广短信,从中赚取差价。上述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从高某处接收目标手机号码合计85万余条,被告人徐某某从上述活动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陆续受高某、被告人项某某雇佣,以手机群发短信等方式协助高某、被告人项某某发送上述“六合彩”推广短信,以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

  被告人孙某某等9名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11月,吴中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项某某等11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吴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张某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项某某等11名被告人全部表示愿意退赃,检察机关根据退赃情况进一步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调整精准量刑建议。2021年2月,吴中法院被告人项某某等11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某等八名从犯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项某某等11名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1.参照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准确定性本案。本案最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有意见认为,本案犯罪手段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经类案检索,最高法发布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中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犯罪手段、行为模式与本案类似。典型案例中谭张羽等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淘宝用户发送刷单加QQ号的诈骗信息,该案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案系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发布六合彩信息(包含推广微信号),行为方式与典型案例基本相同,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因此,本院最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2.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次把握从宽幅度。本院依据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将11名共同犯罪被告人区分为主从犯,认为发送赌博短信的组织人员、按短信数量分成人员属于主犯,受雇发送短信、领取工资人员属于从犯。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结合各名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非法获利金额、是否具有自首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分层次把握从宽幅度,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受雇参与犯罪的从犯均建议适用缓刑。起诉前共9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

  及时跟进认罪认罚工作,积极追赃挽损。

  法院审理阶段,部分被告人提出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公诉人及时了解上述情况后,在被告人认可起诉认定违法所得基础上,积极与被告人、辩护人开展量刑协商,考虑退赃情节调整量刑建议,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开庭审理结束前,全部11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起到很好的追赃挽损效果。

  【借鉴意义】

  1.办理新型犯罪案件,诉前开展类案检索。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要在新型犯罪中准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掌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还应当开展诉前类案检索工作,全面查阅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对照类案裁判要点、争议焦点分析在办案件,以准确认定犯罪,统一适用法律。

  2.共同犯罪案件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统筹把握从宽幅度。共同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更应当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分化瓦解、分层处理效果。在共同犯罪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结合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个人非法获利大小、是否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统筹把握从宽幅度,做到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

  3.诉后跟进认罪认罚工作,扩大追赃挽损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不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院审理阶段应通过庭前会议、出庭公诉等机会继续加大释法说理力度,争取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针对在法院审理阶段,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赔偿谅解情节的被告人,重新调整量刑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