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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2021-12-20 14:16: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工具人” 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

  【要旨】

  办理提供银行卡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要区分提供自己少量银行卡的“工具人”、“卡农”与贩卖他人银行卡的“卡商”,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嫌疑人的参与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分层次和分类打击。

  【基本案情】

  王某,男,1993年12月17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

  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经“马哥”(身份不明)介绍欲至云南省从事玉石公司客服工作,按照“马哥”要求,为领取工资以及公司收账之便,携带其名下的农行、工行、交银卡等数张银行卡,于2021年1月9日搭乘“马哥”购买机票至云南省瑞丽市。2021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带至瑞丽市德宏姐告镇中缅交界处,偷越至缅甸北部木姐镇一酒店,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搜走,期间他人对其语言威胁,索得其手机密码及银行卡密码,并让其进行银行卡的“刷脸”识别认证。后他人于1月14日至16日期间实施网络贷款诈骗,利用上述银行卡结算资金合计人民币35.15万元。

  2021年1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逃离宾馆,并于1月16日13时许至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自贸区执勤点的缅方一侧以翻越围栏方式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姐告,并向执勤人员投案。2021年2月6日,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姐告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5日,被害人沈华明至木渎派出所报案称被网上贷款诈骗人民币35000元,至此案发。根据被害人提供线索,经研判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21年3月16日主动到泗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1年3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吴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

  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否认主观上有给他人提供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的故意。王某供述其为收取工资及公司收账方便,随身携带七张银行卡,未意识到对方要利用银行卡犯罪。由于“马哥”等人均未归案,其手机聊天记录均已删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虽然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但也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其次,虽然客观上将银行卡给诈骗团伙使用,但其供述被威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他人拿走,该行为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愿。其上述辩解与其后来逃出酒店,并至中缅边境寻求中方执勤人员帮助相印证。因此,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去云南前有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犯罪使用的预谋,在缅甸期间是在受到威胁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被迫交出银行卡供他人使用。

  2021年3月31日,吴中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意见书:一是做好手机的电子恢复,查实王某有无和“马哥”预谋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意思联络;二是排查王某在缅甸期间的行踪,是否有参与“马哥”等人团伙的其他行为;三是核查具体的诈骗团伙信息,厘清“马哥”的主体身份情况的同时核查其他犯罪嫌疑人。

  在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承办检察官持续对王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强调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出售银行卡,轻则影响个人征信,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承办人多次与王某电话联系,跟进其返乡后的工作和生活状态,教育其拒绝高薪诱惑,依靠勤劳创造幸福生活。王某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将铭记教训遵纪守法,珍惜稳定生活,好好工作。

  【典型意义】

  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号码以及网盾等是影响个人财产安全以及征信状况的重要资料,但不少人为了贪图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这些资料信息出售给他人。办卡人、介绍人、倒卡人、收卡人,一环接一环,层层收取好处费,甚至有人以此为营生,忽视了这一行为存在的巨大法律风险。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且银行卡上的结算资金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案件分层处理。在开展“断卡”专项行动过程中,在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要注重区分具体情形,落实少捕慎押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学生、年轻人群体担任“工具人”、“卡农”的情形,要全面审查主客观状态,是否存在被骗等情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情形作出不捕、不诉处理,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3.通过办案挽救失误者,持续做好思想工作和普法宣教。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持续跟踪不捕人员,通过司法办案挽救误入歧途者,告知唯有通过勤劳方能创造幸福生活。增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警示不能随意租售银行卡等,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