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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3-02-08 15:15: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 携带凶器入户 生活安宁

  【要旨】携带凶器入户不能以其他犯罪定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4日0时许,段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1把,通过翻窗方式,进入陈某某家中,其本人供述意图威逼陈某某帮其实施诈骗。因陈某某不在家中,段某某骗取陈某某7岁女儿袁某某信任后,使用袁某某手机发送微信给陈某某让其回家。后陈某某赶回家中,看到段某某手持水果刀指向袁某某随即逃走,后段某某逃离现场。

  【指控与证明犯罪】

  案发后,吴中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进行进一步证据梳理,在认定其他犯罪存在困难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本案是否构罪存在疑惑时,吴中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可以向非法侵入住宅罪方面进行侦查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段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段某某供述其携带凶器进入陈某某家中,意图威逼陈某某帮其实施诈骗,将其被骗的700元人民币骗回来。而案发当天,段某某携带水果刀非法进入陈某某家中后,尚来不及对陈某某实施威逼的行为,陈某某看到持刀的段某某受到惊吓随即逃走。首先,本案需要解决段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其他犯罪?

  其一,如仅根据段某某的供述来定罪,段某某准备以持刀胁迫的方式,指使陈某某诈骗他人的行为,若其行为顺利实施将侵犯两个犯罪客体,即被诈骗人的财产权和陈某某受到胁迫的人身权。因诈骗财物金额为700元,未达到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用刀指向陈某某女儿,胁迫陈某某诈骗后把钱给自己,是胁迫陈某某以索取好处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索取财物的金额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那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呢?因段某某仅将刀指向陈某某女儿,没有伤害袁某某的行为,其暴力程度也没有足以达到迫使陈某某不敢反抗的程度,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其二,本案中威逼陈某某帮自己实施诈骗的意图仅有段某某本人的供述,因其尚未实施其他犯罪,陈某某也不能证实段某某供述的真实性,在仅有被告人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认定段某某构成其他犯罪证据不足。

  其次,段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吴中区检察院认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如下:

  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法设立此罪意图保护的就是公民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宁,只要对他人生活安宁造成了实质的危害或者现实的危险而达到必须进行刑事处罚的程度,在不能以其他犯罪定罪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段某某秘密进入陈某某住宅,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形式特征;段某某携带凶器进入使得陈某某及其女儿的人身权利可能面临着潜在的危险,已经对他人生活安宁构成了严重威胁,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对段某某的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是恰当的。

  2021年11月19日,吴中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段某某提起公诉,且考虑到被告人携带凶器其行为危害性,在一般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2年1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借鉴意义】

  1.妥善处理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重罪之间的关系。携带凶器入户尚来不及实施其他犯罪,不能以其他犯罪定罪,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定,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2.准确把握对他人生活安宁造成了实质的危害或者现实的危险而达到必须进行刑事处罚的程度。

  3.不片面采信被告人的罪重供述,因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认定,不枉不纵,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合理合法的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