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务监管,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管,案件质量评查、组织检察业务考评,业务信息统计分析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工作职责主要有:接待报案、受理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工作职能包括:负责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省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刑罚执行等诉讼监督活动的个案指导;负责办理下级院书面请示、提起抗诉、提请抗诉以及当事人提出上诉、领导批示交办的未检案件;承担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参与社会治理;办理其他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部门)刑事立案、强制措施、侦查活动等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三大职能,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或逮捕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部门)在刑事侦查案件中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有: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办理由省检察院管辖的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包括诉讼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试点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组织开展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出席再审法庭,出席公益诉讼法庭,履行庭审监督职责;开展化解社会矛盾、服判息诉工作等。
公诉部门是专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进行诉讼监督的部门。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有:对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海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下一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依法复核;出席省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庭,依法履行职责;对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海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下一级检察院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抗诉正确的,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依法撤回抗诉。对下一级检察院认为撤回抗诉不当而提请复议的,依法复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省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抗诉必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抗诉必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直接向省法院提出抗诉,或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办理涉及管辖的案件及下一级检察院请示案件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