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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冯某某、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06-07 13:24: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冯某某、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判决后,在同案犯基础上追赃挽损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追赃挽损 同案犯 冻结交易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追赃挽损时要根据线索进行更深一步的挖掘,对犯罪嫌疑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进行精准审查,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财产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尚未登记、过户等隐匿财产。对尚未过户的房产可以采用冻结交易的方式进行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冯某某,男,1962年出生,原系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负责人。

  顾某某,女,1990年出生,原系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财务人员。

  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以将军红实业公司、北京将军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红房地产经纪公司)、四季大通投资公司等公司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冯某某经与任某某商议,先后在苏州市吴中区设立将军红实业公司苏州分公司、将军红房地产经纪公司苏州分公司、四季大通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均由冯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为总公司销售各种名义的理财产品,总公司返还被告人冯某某所吸收投资金额的10%左右的钱款。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介绍期限6个月至6年不等、年化收益率7%-35%不等的“将军红脐橙树认购”、“将军红黄金珠宝城商品房买卖招商购”、“南京兴丰生态园老年公寓养生养老”、“成都天赋泉与十万吨酒厂借款”、“安徽德上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富朗达股票”等理财产品,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相关协议,通过pos机收款、指定银行账户收款、现金收款等形式募集资金。被募集的资金归集到总公司会计顾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冯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后转入总公司提供的账户,至2018年总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本息。

  经审计,苏州分公司非吸资金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511余亿元,其中,通过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名下银行卡支付本息共计1.66余亿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根据集资参与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未过户房产。2021年2月26日,吴中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后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判决认定冯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要求继续退赔尚未退赔的赃款,根据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在列明的明细中总金额为8447万余元,共计315人。集资参与人向吴中区检察院提供了冯某某在苏州有两套别墅的线索。吴中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冯某某及其妻女名下并无尚未查封的房产。吴中检察院告知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表示冯某某曾经明确向他们提过其在苏州有两套别墅。收到反馈后,吴中区检察院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在集资投资人提到的别墅所属的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发现了冯某某2018年用其妻女的名义以人民币1600万元在苏州购买了两套别墅,尚未过户,故没有显示在其名下。

  (二)同案犯未判,找到追赃挽损新出路。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后集资参与人提供了新的线索,发现了新的房产,案子已结束,如何进行追赃挽损,这成了难题。吴中检察院为了能够开展本次追赃挽损,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决定从还未判决的冯某某同案犯顾某某的案子中着手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三)以冻结交易代替查封,达到追赃效果。本案涉及的冯某某以其妻女名义购买的房产尚未过户,要对其进行查封确有难度。为了能够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吴中区检察院决定以冻结两套别墅的交易来代替查封来防止房产流转交易,保障集资参与人以后的退赔权益。吴中检察院通过两套别墅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中心及房管局冻结了这两套别墅的交易,并将相关手续移交给了法院。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可通过未判决的同案犯进行追赃挽损。

  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追赃挽损时,如果案子已判决,可以通过未判决的同案犯来进行追赃挽损,能=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及时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冻结交易代替查封来进行追赃挽损。

  人民检察院在追赃挽损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尚未过户的房产查封比较困难,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中心和房管所对房产进行交易的冻结,固定房产,防止房产的流转,以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