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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2021-08-13 15:24: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吴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张李水、沈江华等人租用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新思村房屋,无证进行废旧机油(危险废物)加工、处置,造成周边部分土壤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溪路1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2—65616615。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9日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