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我院对一起不服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答复会,会议邀请了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共同参与答复。
原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刑检部门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8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某某2018年8月12日18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珍珍糖果批发店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头皮创口长度累计超过20cm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申诉人李某某认为,其头上的伤是刀划伤,而非被啤酒瓶打伤,对公安机关、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向我院提出申诉。2019年5月31日,我院控申部门决定对李某某的诉求予以受理。
为了增强案件处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我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答复。会上,申诉案件承办人与原案办理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审查的情况,并向申诉人送达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说明了申诉人李某某的相关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和理由。申诉人李某某充分发表了申诉意见,申诉案件承办人结合书证、证人证言与信访材料对李某某详细说明了办理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情况。随后,受邀参会的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认为我院的处理适当,同意申诉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申诉人李某某表示,虽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对检察机关采用公开、透明的答复形式表示认可。最后,申诉人李某某在答复笔录签字后,公开答复会顺利结束。
最终,受邀参会的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对此次公开答复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公开答复,不仅认真做好了释法说理工作,更有力保证了办案质量,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