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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17-04-25 14:32:00  来源: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以及《苏州区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公开主体和职责  

  我院办公室负责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公开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并做好公开网址的维护和上报工作;     

    (二)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 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三)按中央和地方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对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预决算支出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情况,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 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 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资产管理信息,在部门决算时公开车辆信息、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等信息;  

    (六)预算绩效信息,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公开试点项目的绩效目标,在绩效评价结束后公开评价结果;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八)中央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涉及预决算公开相关内容。  

    四、公开方式和时间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本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 20 日(自然日)内由本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