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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2016-12-29 14:39:00  来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编辑:jcw_szwzj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