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