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1、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 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