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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李某甲等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6-27 09:46: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李某甲等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湿地野生动物保护协同保护

  【要旨】

  针对湿地周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办案过程中,应注重系统保护理念,通过协同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构建湿地保护开放式格局,把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某甲多次至太湖省级重要湿地(以下简称太湖湿地)周边,采用电子诱捕装置捕捉黑水鸡、骨顶鸡等野生动物,后销往饭店、菜市场等食品销售场所。潘某、李某乙夫妇在其经营的饭店收购上述鸟类加工烹饪后作为野味出售给食客,收购价格总计32754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李某甲等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鸟类的行为破坏了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中区院)在办理李某甲等人非法狩猎案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李某甲狩猎地点位于太湖湿地周边。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涉案鸟类被猎捕、收购、食用势必对湿地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影响。李某甲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8月23日,吴中区院在正义网公告了该案的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案件中犯罪数量、损害后果、生态资源损失数额的认定等问题,吴中区院从以下几方面核实:一是针对非法狩猎中“双禁”规定、“三有动物”认定等问题,会同林业局、资规局研讨,并以复函等形式出具专业意见;二是委托专家论证涉案野生鸟类在太湖湿地的种群数量及对湿地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三是鉴于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酌定涉案鸟类数量,结合专家意见最终认定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为150900元。

  2022年10月31日,吴中区院对李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潘某涉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甲、潘某、李某乙及关联案件菜市场摊主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用。

  在本案及关联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经调解,饭店经营者、菜市场摊主分别支付了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00900元、52650元,李某甲支付80000元,余款22650元约定2023年年底一次付清,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到期不能履行则优先采取劳务代偿方式履行。2023年3月1日,姑苏区法院判决支持指控罪名,判处李某甲、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

  在办案过程中,吴中区院强化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一是与吴中区人大常委会、吴中区监委会签《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协同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搭建沟通平台,及时将涉生态环境特别是湿地保护的问题线索互通互融,合力督促整改。二是向吴中区工商联餐饮商会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共同构建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业防线,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意见12条。三是将法治宣讲搬到农贸市场,推动农家乐经营者签署杜绝野味承诺书,把禁止使用野生动物的标语贴在饭店的餐桌上,让禁捕禁购禁售禁食野生动物的观念深入人心。四是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检察开放日的形式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旁听,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案件被《检察日报》《江苏法治报》《人民日报》客户端等媒体关注报道。

  【典型意义】

  太湖湿地风光优美、水质优良,汇聚近200种野生鸟类,拥有极为珍贵、丰富的生物资源。在太湖湿地周边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理,要求行为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实现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重从“零敲碎打”转向“系统保护”,通过协同监督机制构建沟通平台,构建湿地保护开放式格局。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