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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2017-08-25 14:39:00  来源:

   近期,本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彭某系某高校大一学生,其从QQ群中了解到利用某软件可以获利,后通过QQ群共享教程学会了该软件的操作使用。2017年,彭某通过网友得知上海某理财平台、苏州某电商平台有漏洞,遂利用该软件拦截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充值数据包,修改金额后放行数据,非法获利共计八千余元人民币。

  本院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考虑到彭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社会危险性,且彭某系大一学生,本院秉承“教育、感化”的方针对彭某进行犯罪后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彭某充分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并认真改正错误,同时,承办人主动与彭某父亲进行沟通,希望家长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督,并保证彭某能随传随到,不影响诉讼进程。最终,本院对彭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