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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2018-04-02 15:13:00  来源:

   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吴中区检察院未检室案件数据分析 

  吴中区院未检室  任娟 

  都说大学是一座“象牙塔”,这个词汇有与世隔绝的梦幻境地,逃避现实生活的世外桃源、隐居之地等含义。换言之,大学校园像是一个较为单纯的“小天地”,相比外面的世界,它多了一份清心寡欲,少了一份追名逐利。可是,从近三年吴中辖区的犯罪数据来看,大学生犯罪问题亟需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据[1] 

  (一)涉案人数 

   

  2015年吴中区检察院未检室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4人,2016年办理该类型案件3人,而2017年已经办理了12名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字上升速度相当惊人,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 

  (二)涉案年龄 

   

  从表格中数据可以看出,同样是在校大学生犯罪,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却从2015年平均年龄20.5周岁下降至2017年的17.6周岁,呈现出逐渐低龄化的趋势。也就是说,易发犯罪的年龄段,已经从大学高年级学生变成了低年级学生甚至是一年级新生。[2] 

  (三)涉及案由 

 

  2015年吴中区检察院未检室办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均属于侵财类案件,而2016年大部分系侵财类的盗窃案件,只有一起为外地警校学生在苏找工作时遭遇黑中介骗钱,后持刀将对方捅伤的故意伤害案件。2017年的案件情况显示,绝大多数是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案件,且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四)处理情况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20周岁以下的成年在校大学生, 吴中区检察院未检室均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给这些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近年来对涉罪大学生的(拟)不起诉率逐年提高,从2015年的25%,2016年的66%上升至2017年的67%。 

   

  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特点 

  (一)从侵财类案件向人身伤害类案件转变 

  2015和2016年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大多数是嫌疑人在求学期间,起一时贪念偷盗同寝室舍友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的情况。2016年非侵财类的只有一起外地警校学生,暑期在苏找短期工时遭遇黑中介骗钱,后被对方围住不让离开时,持刀将对方捅伤。2017年无一起侵财类案件,绝大部分系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木棍打斗,并造成人体轻伤、轻微伤后果的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案件。 

   

  (二)从单独犯罪向涉众型案件转变 

  2015和2016年的此类型案件中,无论是盗窃、诈骗还是故意伤害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单人犯罪的情况。而到了2017年,这个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达83%的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且涉案人员均在5至12人之间,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嫌疑人之间多为关系较好的同学或者老乡,很容易聚集到一起,这也导致了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三)实施犯罪因社会经验缺乏且易冲动 

  在校大学生实施的侵财类案件中,嫌疑人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均表示看到舍友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很炫酷、很时尚,就想据为己有,却未打算如何处理赃物。而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则可能仅因一句脏话,就从口角升级为持刀棍打架的涉众类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嫌疑人案发后均表示动手前从未考虑过自己的学业、人生、未来是否会因此改写,当时确实太冲动,并对此深感懊悔。 

  (四)深刻悔悟并加倍努力学业 

  我们发现,近几年所办理的这些大学生犯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好,悔罪非常深刻。例如警校学生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某称自己在警校学习了多门法律课程,没想到自己确触犯了法律,实在愧对老师的教育和培养。同时多名嫌疑人在不起诉前后,比案发前更为努力地用功读书,例如朱某盗窃案,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半年,朱某从职业学校专科顺利考上苏州某大学的本科;陆某某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陆某某顺利从职校中专毕业考上该校大专。 

  三、对降低大学生犯罪率的一些建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人生中的一个关键阶段,相对于成年人,他们缺乏社会经验,模仿性强、叛逆心重;但与此同时,大学生文化程度较高,从小到大接触到的教育资源丰富,如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则大为可惜。所以,尽快并大幅度地降低大学生犯罪率非常重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学校应加大对在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和监督管理 

  有人说十年寒窗苦 ,高考后就苦尽甘来了。的确,大学作为一所自由的知识殿堂,大学生所受到的来自父母、老师和学校的约束相比中学生要少很多,但与此同时大学生的心智与中学生相比并没有成熟很多。因此,建议学校在大学一年级就开设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必修课程,并将学生在校园内外的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都纳入到对该学生的综合考评体系中。 

  (二)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 

  应试教育就像一根无形的“指挥棒”,引导着学生学什么、怎么学;而到了大学阶段,学生们穿梭于图书馆与教室之间,如海绵般汲取自己所感兴趣的知识,当然由于通讯网络的发达,他们更愿意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了解社会。但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网络上不良言行的影响,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理想信念,构建道德底线就显得极其重要。 

  (三)检察机关应加大与院校间建校共建的力度 

  吴中区教育资源丰富,既有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等本科院校,又有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等大专院校,院校以及在校学生的数量均位于全市前列。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建校共建的覆盖面,夯实共建的深度和实效,利用好检察机关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经验丰富、实践性强以及学校数量多、教育资源充沛这两个优势,通过开展法治讲座、参观我院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观看法治微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勉励大学生“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才是有意义的人生”。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做好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普法教育工作,更要办好每一个大学生犯罪案件;同时,呼吁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这样才能形成多方合力,达到减少甚至消除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情况。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