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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莫让校园欺凌成为青春的一道伤痕,基层检察机关建议加强校园管理和法治教育
2018-12-17 14:42: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近日,吴中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校园欺凌案件影响在校学生身心健康,亟需引起重视。如该院在办理某中专学生陆某某等2人敲诈勒索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在校内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敲诈14名同校未成年学生钱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学校对校园欺凌现象不够重视、措施不够有力。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监护人,具有在校期间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义务。在该案中,多名被侵害学生在遇到欺凌后,出现较大情绪落差、担惊受怕等心理问题,他们既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父母,只因害怕遭到报复,担心无法继续留校读书,而校方和老师对多名学生遭受欺凌的情况一无所知,表明学校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且处置措施不到位,对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健康等问题关注度严重不足。

  二是校园欺凌呈现出转嫁式增长。校园欺凌往往存在于高年级对低幼年纪间,因遭遇过敲诈勒索等校园欺凌,继而产生心态方面的失衡,进而再将暴力转嫁于他人,是校园欺凌呈现出的典型样态。据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尽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并不知晓该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且均表示其在刚入校时,也有过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遭遇。

  三是校园欺凌呈现多种形态。据被告人供述,以陆二人为核心,另有四人作为羽翼,利用本人体型魁梧、年长三四岁的优势,采用扇耳光、踹肚子、撕扯衣服和投放等方式敲诈他人钱财,成为校园“大姐大”,有几种方式。一是“收帮助费”,其他人跟别人发生矛盾,请他们出头、解决问题,事后向双方或者单方收取“帮忙费”;二是“睚眦必报”,听说别人在背后说坏话,便找对方谈,最后找对方要钱解决;三是“道路以目”,看谁不顺眼即找个由头兴师问罪,再让对方提一个解决方案,最后还是用钱解决,对方不肯给钱就动手相向,并以恶劣语言相威胁。

  四是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沟通不充分。学校尚未建立与学生家长、社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导致案件发生后,与家长的沟通不充分,未能有效建立起家长与学校的相互信任。据被告人供述,部分校园欺凌被发现后,是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母亲私下进行解决,并未通过校方处理。而在本案14名未成年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后,撰写了收条与谅解书,均未有家长的参与和意见。

  鉴于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一大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建议学校在常规、必修课中增加一门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自护教育、播放相关普法视频等形式各样的活动。通过学习、了解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其如何远离违法犯罪,以及面对侵害时如何进行自救,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与收集,及时告知学校和家长,从而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与爱护,及早掌握校园欺凌的线索。定期采用不记名调查问卷、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对发生在学校的侵害学生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摸底排查,鼓励学生将自己或其他同学遭受到的校园欺凌等情况及时向校方反映,以便可以第一时间掌握针对未成年学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净化校园环境。

  三是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思想状况,及时与家长反映沟通。建议学校强化对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考核机制,引导老师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及时察觉学生情绪波动、举止变化和思想动态等情况,充分、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交流。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辅导员,以便对出现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并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建议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提升在孩子心中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做到从多种角度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保护孩子顺利成长。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