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诉前公告】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2020-08-25 13:30: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吴检民公[2020]320506000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海青、刘小强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联盟街锦苑宾馆对面的厂房内,非法从事电镀铬、镀镍生产经营,并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向外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溪路1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2—65616615。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13日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