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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起诉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01-04 13:19: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日前,我院受理了一起由苏州市公安局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系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份以来,席某某为满足客户需求,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客户代加工生产的酵素青梅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酚酞,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000元左右。2018年4月12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获批号为20180321的酵素梅59盒、批号为20180412的酵素梅162.3千克,上述酵素青梅中均检出酚酞成分。

  酚酞作为一种化学品,属刺激性,能够直接刺激肠粘膜或活化肠内平滑肌的神经末梢而增加肠的推进力,因产生过度缓泻而导致体液与电解质障碍。长期使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可能是不可逆。鉴于酚酞的毒害性,早在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已发函明确酚酞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但近年来,为牟取不法利益,仍有一些不法商家将酚酞掺入一些所谓的减肥食品中。

  目前,我院已将该案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