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吴检民公告[2021]1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1年4月以来,夏猛、周亚男等人在太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溪路1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2—65616615。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