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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
2019-05-20 10:25: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列席范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则上都要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条【列席人员】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检察长列席,因工作日程安排等原因,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代为列席,但检察长每年必须至少列席一次。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机关承办人可以作为助手随同,必要时,副检察长陪同列席。

  第四条【加强与审委办联系】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审判委员会拟讨论的有关案件与议题情况。对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与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和会议材料报检察长。

  第五条【会前准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长办案的重要方式。列席前,检察长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准备好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一)审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争议焦点;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有罪供述与无罪、罪轻的辩解理由;

  (三)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六条【发表意见】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在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必要时,检察长可以提请一同参与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就案件作有关情况说明。

  第七条【发言要求】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言应就案件所涉程序、实体问题重点阐述,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第八条【列席工作要求】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自法院承办人汇报相关议题开始至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结束,实现对与检察工作有关议题的全程参与。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就法院承办人汇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的全面性、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监督。

  第九条【会后跟踪】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后,要及时跟踪有关案件后续办理情况,商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裁判文书、决定文本及时送达或抄送检察院,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条 【保密要求】 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检察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案件质量分析研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加强对列席讨论的有关案件的质量分析。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要分析分歧原因,查找检察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建立数据月报制度和通报机制】市县两级院应于每月底向省院层报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次数、列席人员情况、列席议题类型、检察机关意见被法院采纳情况等,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