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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
2019-05-20 10:27: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院2018年第1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8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发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在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主体】检察官应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依法依规适时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诉讼环节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二条【原则】以案释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释法说理,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二)及时有效。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协调配合。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第三条【类型】检察官以案释法包含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类型。

  检察官办案释法,主要是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对被害人较多的涉财型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可在检察机关办案区,围绕犯罪手段、风险点、被害人自身过错等,组织案件被害人集中进行办案释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主要是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条【办案释法重点情形】承办检察官对下列办案情形应重点加强以案释法工作:

  (一)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纠正违法的;认为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不立案正确或者实施侦查活动不存在违法而不支持监督申请的。

  (二)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不抗诉决定的;二审案件中建议法院改判无罪或建议法院在原审量刑的下一量刑幅度量刑的。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

  (四)刑事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决定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

  (五)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审查决定的。

  (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

  (七)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其它质疑,可能引发上访或涉检网络舆情的。

  第五条【办案释法内容及形式】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围绕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涉及的司法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质疑等内容,做好相关释法说理工作。

  办案释法可以通过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形式进行。采取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必要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

  第六条【向社会公众释法内容】对下列办案情形应适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二)对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

  (四)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

  (六)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

  (七)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情形。

  第七条【向社会公众释法形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形,选择以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情况通报、案件公开听证答复、案例剖析、警示教育、法治宣讲等形式开展。可以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以及检察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检察新媒体进行。

  第八条【以案释法程序】检察官应当适时、主动开展办案释法工作,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对需要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承办检察官或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以案释法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本院检察长审核后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实施。

  第九条【重点制度措施】各级院办案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以案释法重点制度措施,提升以案释法工作实效。

  (一)深化法律文书说理。将法律文书说理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贯穿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照规定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详细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充分阐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对社会广泛关切、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处理决定,还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对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当事人对有关决定不服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有针对性地重点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各级院业务部门应当在全面落实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定期挑选释法说理充分、办案效果好的高质量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发布,提升办案公信力。

  (二)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答复制度。检察机关已作出终结性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并长期上访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形式,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原案件代理律师、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参与,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增强以案释法的公信力。

  (三)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定期选择一批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示范指导和普法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以及体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融法、理、情相结合,把案件办对、办好、办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典型案例评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会工作,在每次发布专项检察工作时,同步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升宣传发布效果。

  (四)创建以案释法特色工作品牌。利用江苏检察门户网站集群以及“江苏检察在线”等新媒体,开设“检察官办案故事”“微访谈”“办案手记”等栏目,定期刊发检察官在办理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环境污染、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等案件中的思考体会、警醒提示等,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案释法,促进社会公众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条【保障】各级院要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加强谋划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全省检察机关施行。相关事项由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