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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案件办案质量反馈工作办法(试行)》
2019-05-22 10:44: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公诉案件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省、市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二审、再审等案件过程中,应对原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存在的办案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条 【反馈情形】承办检察官办理二审、再审等案件发现原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存在下列办案质量问题,应在审查报告中列明:

  (一)审查证据不全面、不细致,没有发现证据中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或矛盾,对应当复核且有复核条件的证据不复核,对应当补查且有补查条件的不补查等问题;

  (二)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不作分析径行采信或否定,对合法性异议证据应作调查而不作调查径行采信或否定,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等问题;

  (三)认定的程序性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或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或遗漏应当认定的上述事实等问题;

  (四)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等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五)原审环节对其他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撤回起诉决定等存在的问题;

  (六)提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七)对需要制作出庭预案的案件,出席法庭没有预案或没有认真准备预案,庭上没有充分履行出庭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

  (八)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予监督,对应当追诉、抗诉的未予追诉、抗诉,应当移送的线索未予移送等问题;

  (九)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履行,应当听取意见而未听取,对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等未依法作出决定并送达等问题;

  (十)执行办案流程不规范、检察官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十一)执行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办案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二)其他应当反馈的办案质量问题。

  第三条 【专门审查】对于二审、再审法院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对原审错误进行纠正、发回重审、改判,以及原审诉判不一等案件,二审、再审承办检察官应对原审公诉环节是否存在办案质量问题进行专门审查。

  第四条 【反馈期限】对审查中发现的办案质量问题,应当填写《办案质量问题反馈清单》,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必要时可听取原审公诉部门及承办人意见。

  第五条 【反馈清单】《办案质量问题反馈清单》应列明案件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还应列明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等。

  第六条 【一般问题反馈】对于办案质量问题,由承办检察官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原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原审承办人书面反馈。对于办案流程、文书格式等存在的一般性瑕疵,可由承办检察官向原审承办人口头反馈。

  第七条 【重要问题反馈】对于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导致案件被判决无罪、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重大诉判不一等办案质量问题,由承办检察官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决定后,向原审检察机关分管领导、公诉部门负责人、原审承办人书面反馈。

  第八条 【类案问题反馈】对于某一时段、某一地区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书面通报、办案质量分析会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整改措施】对办案质量问题,原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剖析,从办案理念、作风、能力、机制等各方面查找原因,并区分问题的不同情形,采取补正、纠错、建立健全办案机制等措施。根据要求,及时上报专题分析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业务指导】上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针对发现的办案质量问题,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质量。对于应予补正、纠错的案件,应指导、督促原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及时补正、纠错。

  第十一条 【建档考评】公诉部门应建立办案质量问题反馈工作台账,反馈重要办案质量问题应抄送案管部门,作为案件质量评查依据。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