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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危险驾驶案件逐年上升,基层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2018-12-17 16:24: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入罪以来,案件数量、涉罪人数居高不下,案件数仅次于盗窃、故意伤害罪。2015至今我院办理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分别是151、146、309、199件,分别占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量的13.61%、13.05%、24.78%和29.61%,案件量呈上升趋势。

  一、危险驾驶案件案发特点

  我院查办的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尚无一例追逐竞驶、超载超速或运输危险化学品类案件。根据交通工具种类划分,主要分为摩托车醉驾与汽车醉驾两大类型。

  (一)在犯罪主体结构。摩托车醉驾的驾驶人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而汽车醉驾驾驶人多为本地人或在苏州有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口。

  (二)在犯罪行为模式方面。摩托车驾驶人多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其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乡镇村庄,驾驶人因图一时之快饮酒驾车,发生事故后导致车毁人伤,受伤治疗费用往往只能自己承担,许多人家庭条件困难不仅难以负担自己医疗费用,还要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而汽车的活动半径较长,使得汽车醉驾案件一般发生在城市道路及人员活动较为密集的区域。

  (三)在案发原因方面。摩托车醉驾案件案发原因主要是单车事故或两车事故,事故多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在两车事故责任认定中,摩托车一方一般认定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汽车醉驾案件案发原因有三种,一是单车事故或两车事故经报警被查获,二是汽车驾驶人因醉酒在路边停靠后被查获,三是汽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时遇到交警查酒驾被现场查获,汽车事故造成损失主要是车辆损失或其他物质损失,驾驶人受伤情况少有发生。

  二、危险驾驶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一)路面监控收集。醉驾案件中有两类案件需要提供路面监控证据:一是嫌疑人驾驶车辆行驶一段时间后在车内睡着,后被现场查获的案件,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外地来苏州后与网友见面喝酒,醉酒驾车在车内睡着,车辆阻碍交通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收集的刘某某醉酒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对其供述加以佐证。在该类案件取证时,侦查部门应及时调取案发前路面监控。通过客观证据有效对抗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和辩解。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公安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前是否饮酒,饮酒的具体种类、斤两以及酒后有无驾车等情节展开。此外,对于重要的证人还应当制作辨认笔录,从而多角度确认醉驾嫌疑人。

  (三)反映犯罪客体的证据收集。部分醉驾行为发生在公共停车场、农村无名小路、小区或是学校、工厂内等地点。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证人证言或是情况说明确认案发地点是否为公共道路,若非公共道路则不构成本罪。

  三、危险驾驶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移送审查起诉不及时导致取证不完整的问题。危险驾驶罪认定的关键在三类证据,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饮酒的证据,二是认定犯罪嫌疑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的证据,三是构罪后认定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证据。在办案实践中,第一、三类证据通常在案发由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及报警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固定。第二类证据,在两车事故的案件中显而易见,取证较为顺利。但在单车事故未当场查获或嫌疑人停靠路边后被查获的案件中,由于未当场查获,该类证据在案发时往往仅有其本人供述。此时就需要侦查机关及时取得现场证人证言、道路监控视频、查获时车辆及驾驶人状态等证据与嫌疑人供述进行印证。

  实践中,交警部门在查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后,会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将案件交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被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此立案后至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往往短则数月,长则将近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即一年。在数月甚至一年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发现相关证据需要补充,则现场证据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往往已随着时间推延而灭失,从而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二)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处理程序问题。从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关于该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讨论就不绝于耳,如何通过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认定进行出入罪,仍存在较大争议。在公安部于2011年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醉驾案件一律立案的背景下,随着实践案件的增多,各地方又通过地方意见的形式具体化。各地考量情节的实体标准不尽相同,但基本认同的是酒精含量、经济损失、人体伤害等标准,各地处理程序上的不同、规定的不明确是造成实践中困惑的主要原因。如浙江省相关意见规定表述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江苏省公检法机关的意见认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撤案”。而在此背景下,苏州公检法机关出台相应《座谈会纪要》表述的是“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同表述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案件产生由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等不同的处理结果。以我院为例,2015年我院查办的案件中,有6起符合上述意见进行处理的案例,其中2起停车位挪车案件由公安作撤案处理,另外4起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相应损失的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情形究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还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确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而相应的案件处理程序上是作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甚至绝对不起诉处理实践中均无法明确。而一旦作出认定,处理结果则有实质区别,是否认定为犯罪,涉及嫌疑人是否留下犯罪记录的重要问题。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实践中,该类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形涉及两法衔接问题。一是因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可由交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处以行政处罚。此情形下,犯罪嫌疑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构成事实清楚的,可由交警部门随之作出行政处罚。二是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时,交警部门能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是否应该宽于刑事处罚。

  四、规范有效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对策及预防措施

  (一)引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现危险驾驶案件快速规范办理。顺应中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趋势,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引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符合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多、案件简单争议少的特点,缩短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开庭审理的期限,减少案件流转的中间环节,并能及时有效进行侦查取证、进行证据保全,既提升诉讼效率又保证诉讼质量。

  (二)加强两法衔接,严密法网。醉酒驾车在构成危险驾驶罪之前,首先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构成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因种种原因未被刑事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应及时对接。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视案件具体情况,对于行为虽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确已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案件,善用检察建议权,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做好一般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危险驾驶案件发生。一是建议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管理,尤其是对农村乡镇摩托车的控制与管理,严厉处罚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行为,将预防做在前面。二是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只有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思想上形成自觉,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