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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公开】关于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问题的探析 --以一起智障儿童唯一抚养人的收监执行案件为视角
2019-12-04 10:33:00  来源:苏州吴中检察院

  引言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刑罚有效及时的执行,既关及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也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目的实现的标志。罪犯顺利收监执行则是刑罚执行的前提,是实现依法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第一道关口”。长期以来,刑罚执行的理论热点与实践问题集中于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的规范,自由刑交付执行并没有突出的问题,理论研究也少有人关注。但是随着新的刑事诉讼理念的注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的增设,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增多,在其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衔接不畅、刑罚执行不及时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还存在法院已将逮捕执行通知书交付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还要面临对唯一抚养人收监执行的难题,如果采取强制收监执行,则将导致被扶养人无人照顾;而如果不加以执行,任其逍遥法外,将极大地削弱刑事判决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损害司法权威。本次调研将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就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相关问题,剖析其成因,并就其完善予以建言。

  一、基于个案的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的实践考察

  (一)困境:智障儿童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难题

  2016年1月4日,吴中区法院依法认定杨某某犯赌博罪、且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立即作出逮捕决定,准备将杨某某交付执行。在执行中,却获知罪犯杨某某已离婚,有个智障未成年女儿和他一起生活,即杨某某是这个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如对杨某某执行逮捕收监,孩子由谁抚养?杨某某的前妻已经离开苏州,并已有了新的家庭和小孩,本人也不愿意抚养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年纪大了,奶奶长期卧病在床,爷爷年事已高、自顾不暇,根本没有能力抚养。杨某某也再三表示,孩子因智力低下,很难与其他人相处,只有他自己才能照顾好这个孩子。为此,罪犯杨某某一直未能被交付执行。

  (二)冲突:情与法的碰撞交融

  杨某某的女儿终有成年的一天,但是智障问题无法随时间的推移而解决,更何况,法律不能无休止地等待。吴中区检察院将杨某某的刑罚执行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在向法院刑事审判庭、社区街道详细了解杨某某的家庭及亲属的情况下,就如何既对杨某某收监,又确保妥善安排其女儿的抚养问题与吴中民政局、福利院的相关领导多次联系,并开展了面对面的沟通和研讨。问题在于,未成年子女未丧失父母,有近亲属,且身体健全的情况下,不符合儿童福利院的收养条件,且福利院的担心也不无道理,在智障儿童有近亲属存在的情况下,一旦收养期间小孩出现身体或其它方面的突发状况,谁来承担这样的风险责任。相关制度规定的局限与现实的冲突在于,如何保证执行法律规定刚性的同时融合考虑对困境儿童的帮扶,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法律中的温情能否并存?

  (三)解决:多部门联动配合

  为解决智障儿童唯一抚养人的收监问题,吴中区院在充分理解福利院的担心和困难的基础上,也实事求是地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吴中区院建议对“困境儿童”进行特殊照料和帮助,并初步提出了解决收监难题的三个预定方案。一是如果杨某某的女儿能够由其亲属代为抚养,则监督收监杨某某,同时帮助申请经济救助,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需求;二是如果杨某某认为委托福利院照顾其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则由杨某某与福利院签署正式的代养协议;三是如果杨某某不选择上述两个方案以逃避刑罚,则由公、检、法共同与福利院签署协议,委托院方对其女儿进行代养,对杨某某强制执行刑罚。这一解决方案经过充分沟通,也得到了民政部门的认同和支持。

  为此,吴中区检察院立即牵头吴中法院、公安、民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罪犯杨某某的收监难题,形成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后由吴中区检察院与杨某某进行了面谈,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向其本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让其从心理上接受了这样的事实,并就小孩抚养问题和他进行了坦诚的沟通。最终,罪犯杨某某提出由其亲属照顾孩子的障碍和弊端,希望将其女儿委托给福利院照顾,并当场签订了代养协议。当晚,在市、区两院和多个部门的沟通下,罪犯杨某某被成功收监。

  二、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的现状剖析

  上述案例中,检察院的做法无疑是有温度的,同时也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但个案的妥善处理只是临时解决了一个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人员常以自己是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为挡箭牌,实施犯罪来逃避法律的处罚。某些罪犯正是摸准了司法机关的“软肋”,以此来消极对抗法律,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极大的困扰。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落实难

  一是监护责任落实难。本文案例中罪犯承担了该困境儿童的主要抚养责任,而具有法定监护责任的母亲却因再婚重新组建家庭等情况而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父亲是罪犯易引起他人的歧视,且智障儿童因认知缺陷无法与他人正常相处,监护责任向亲属或社区转移的困难较大。二是儿童福利院收养难。案例中所述的智障儿童未丧失父母,有近亲属,不符合儿童福利院的收养条件。三是公民、组织收养难。《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实践中罪犯为了逃避刑罚处罚,主观上往往不愿送养未成年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堪忧

  一是缺乏经济保障。多数罪犯没有谋生手段,缺乏固定收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都很困难,一旦收监,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没有经济来源。二是受教育权较难实现。由于缺乏良好、稳定的家庭环境和学习环境,思想上缺乏交流和正确引导,不少孩子学习不专心、成绩差,甚至打架斗殴,成为问题学生,且辍学率较高。三是缺少社会关注。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社会力量和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一群体缺乏应有的关注。四是违法犯罪可能性较大。该类困境儿童因为父母系罪犯,而成为“犯人小孩”,并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和歧视,而负面标签也会造成困境儿童仇视他人,仇视社会,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罪犯无法收监执行影响司法公信力

  案例中,吴中区检察院借助吴中法院、公安、民政部门合力,护航未成年智障儿童的成长,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不给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会,也维护了困境儿童的利益。若未成年子女事实唯一抚养人的罪犯无法被执行刑罚,特别是近期较突出的因怀孕或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无法被收监,凭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的身份恶意规避刑罚惩处,将严重削弱刑罚权威,影响法律的既定执行力。该现象的蔓延,不仅助长部分钻制度空子罪犯的侥幸心理,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还给广大群众形成一种违法犯罪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导向,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的完善建议

  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只是刑罚执行程序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其承载的实现刑罚目的、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正正义等特殊责任和使命,应当从多方面加以完善,堵塞漏洞。

  (一)完善政策顶层设计

  推动各方在制度层面上解决唯一抚养人罪犯的收监问题,将把刑事执行工作的这最后一公里走的更实更宽。就困境儿童的认定、保障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问题达成共识。政府可协调法院在下达对因怀孕或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同时,应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一并判决,并出台相关惩戒性的规定对法定监护人和特定亲属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约束。

  (二)建立临时收养机制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又无其他公民和组织可以履行监护责任时,检察院可建议民政部门协调社会福利机构对罪犯的未成年子女予以接收,妥善安置,并推动相关部门在制度设置上加以完善,建立临时收养单位在履职尽责到位前提下的风险责任豁免机制。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作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民政部门四方达成共识、形成制度,并指派联络人员,建立罪犯系唯一抚养人的未成年子女安置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为后续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执行依据。

  (四)落实后续保障要求

  法院、检察院与社会福利机构在未成年子女交接过程中,应采取妥善措施,将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最低。要求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对其父母犯罪情况严格保密且不得歧视,必要时,可向其所在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在未成年子女交接前的身体健康检查、随身携带物品交接、异地户籍安置等具体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子女安置妥当,确保判处刑罚应交付执行的罪犯顺利交付执行。

  结语

  对罪犯收监执行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司法界对刑罚交付执行不乏深入探讨和研究,具体到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等实务问题则鲜有涉猎。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逮捕强制措施适用会相对节制,审前未羁押的情况将不断增多,唯一抚养人罪犯如何收监执行可能成为函待解决的社会隐患问题。该类问题不及时有效解决,会严重损害刑罚的公正与权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的不安定因素。如何在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理念下,在将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到位的同时,折射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子女的人文关怀,本文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引发共鸣和思考。该类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考量着司法者的责任心、个案处理中的司法智慧,也仰仗不同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更需要在制度机制上实现跟进和完善。(张晓江 彭登昊撰稿)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