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我院控申部门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向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孟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共计5000元。该案也是我院首例对未能出具困难证明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特殊案例。
案情:2017 年2 月11 日晚上11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于苏州市吴中区汽车站附近的苏州服装城一区6 幢34 号13 号房间内与被害人孟某某因借款纠纷发生口角,二人均系来苏打工人员,被害人孟某某急需用钱,而犯罪嫌疑人钟某又无力偿还欠款,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并肢体冲突,期间犯罪嫌疑人钟某持水果刀,捅了孟某某左腹部一刀,造成被害人孟某某降结肠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被害人孟某某经医院第一次手术后,尚须第二次手术。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钟某确实无力赔偿医药费用。我院在接访被害人孟某某中,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与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沟通,确证上述情况后,及时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启动救助:但在启动救助后,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因重伤未愈暂仍无法打工生存,目前住在救助站,第二次手术费还无着落,犯罪嫌疑人亦无能力经济赔偿,且被害人户口远在外地,老家父母均不在,也没有兄弟姐妹,来往的亲戚也均在外地打工,回老家开困难证明的经费也没有,鉴于上述情况,控申承办同志及时与区政法委、财政局进行沟通联系,后上述二个部门一致同意我们的意见,此案特殊对待,以救助站的证明为证明材料,最终均审批通过,拔款也适时地发放到我院专用帐户,我院及时进行发放,被害人拿到救助款后表示万分感谢,称正好他二次手术快要做了,正担心着,这钱正好用上,解了其燃眉之急。该救助案件的办理,彰显了我们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启示我们:一是检察机关办案中在坚持公正心的同时,不能拘泥于教条,原则性中也要有灵活性,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检察人还应当具有一颗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