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上午,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检察官及受邀请的公益律师等第三方一行人,就一起不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上门进行公开答复。鉴于申诉人已75高龄,行动不便,家庭经济困难,且刚经历了老年丧子之痛。为了切实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体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决定:由承办检察官上门答复,贴近群众面对面做好答复化解工作。同时,还邀请了区公益律师作为第三方人员以及当地检察机关和当地社区警务工作人员等一起参与答复化解工作。这是我院首次尝试在当地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异地开展刑事申诉公开答复。
申诉人包某因其子(被害人)包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当日被提前下班的被告人王某某捉奸在租住房内,而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扭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拆叠刀将包某某胸部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向联防队员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系左前胸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承办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包某某家属人民币80000元。申诉人包某也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某民事部分表示谅解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则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申诉人以吴中法院管辖属程序有误以及被告人没有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等理由提出法院判决量刑太轻的申诉。
针对上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调阅全部卷宗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行为、被害人受伤后王某某有积极实施救助行为、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超出法律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并无不当,故审查结案,不予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在公开答复过程中,二位承办检察官以及公益律师等第三方也围绕本案案情及量刑情况,对申诉人所产生的各种疑惑及申诉理由逐一进行了释法说理。首先是定罪,针对申诉人提出为什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定罪的疑惑,承办人结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向申诉人详细解释了犯罪构成的定义及主客观要件,表明了本案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进行处罚定性准确;其次,针对申诉人提出的,被告一方没有完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的有关疑惑,承办人出示了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告诉申诉人,故意伤害犯罪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交通肇事罪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故意伤害犯罪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只对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8万元已经超出的法定的赔偿标准这个事实,法院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并无不当;第三,针对申诉人提出的,为什么法院判决低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疑惑,承办人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是因为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的时候,被告人家属还没有进行民事赔偿,法院判决是在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以后并出具了谅解后酌情综合考虑后进行判决的,并无不当。
最终,通过承办检察官、第三方参与人的解释,在当地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申诉人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审查处理决定表示了认可,对于检察官多次电话告知其案件受理及办理进度情况,以及为了答复其申诉,又远赴徐州丰县上门答复表示了感谢,称虽然对这个答复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但对检察官的做法很是感动,也对吴中检察院的工作态度表示了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