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家属王某乙开展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被救助人表示感谢。
2017年8月3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甲行船至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林屋村居山桥北堍码头河道内,因停船问题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老乡黄某某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甲船上,两人发生冲突争斗。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一金属器物砸中王某甲后颈部,致使受害人落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未予及时施救即离开现场,致使王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甲符合生前入水溺死,案件移送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申请人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甲之子,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后,申请人家庭遭遇变故,经济情况困难,且未获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足额赔偿,特向检察机关申请经济救助。
控申部门承办人收到王某乙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积极联系区委政法委和财政局,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审批工作,为被害人家属王某乙申请到了1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并交到了王某乙手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