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本人银行卡内他人资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数罪并罚 余罪自首 速裁
【要旨】
行为人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将卡内他人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提供本人银行卡供他人犯罪转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实施前述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同时实施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存在“余罪自首”适用空间。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尽量取得辩护人支持意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卢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将其在苏州市吴中区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429万余元,已核实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86万余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已核实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4万余元。2020年12月,被告人卢某又在郑某某等人指使下,在明知上述账户余额系他人所有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银行远程登陆上述农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6774.64元,被告人卢某将其中人民币6709.64元占为己有,将其中人民币10065元转账给郑某某。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
2021年6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从自己名下银行卡取钱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过程中,又从自己名下银行卡转账系分赃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二)释法说理,准确认定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充分进行了释法说理:一是被告人卢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以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其实际已放弃对卡的占有和使用权。其明知卡内转账系他人所有而将银行卡内他人钱款转出据为己有,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二是被告人卢某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后又实施了盗窃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审查发破案经过时发现,被告人卢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在盗窃罪中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卢某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依法起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1年12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21年12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指导意义】
(一)将他人使用的本人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占为己有属于盗窃行为
行为人将本人名下银行卡租售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时,即已放弃对该银行卡的占有和支配。即使行为人后续可以利用其系银行卡名义持卡人的便利,通过挂失补卡或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网银登录等方式控制银行卡,但因为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对占有的判断,亦不能认定行为人事实上占有支配该银行卡及卡内资金。因此,行为人租售或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补卡或事先掌握密码登录等方式将他人资金转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
(二)提供银行卡供他人“洗黑钱”后“黑吃黑”行为构成盗窃,存在余罪自首空间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属于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银行卡实际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洗黑钱”,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提供银行卡供他人“洗黑钱”后,又通过秘密手段将银行卡内“黑钱”转出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后一阶段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两个阶段行为非同种罪行,亦非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卡内资金的行为,属于“余罪自首”。
(三)辩护人发表无罪意见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释法说理,争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但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功能,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通过释法说理取得辩护人支持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