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刑事和解情节轻微 相对不起诉
【要旨】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水韵门口路段行驶时,因被害人杨某某开车剐蹭到被不起诉人孙某所驾驶车辆的后视镜,孙某遂开车追上被害人杨某某向其讨说法,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搂住被害人杨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并压在被害人杨某某身上至被害人杨名贵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肋骨骨折6处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事后,被不起诉人孙某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于2021年9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0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3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以及引导公安机关补证详细地了解了案件的细节。针对本案案情,案件承办人着重审查本案是否符合 “情节轻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确实在行驶过程中剐蹭到了被不起诉人孙某的车辆,孙某驾驶车辆追上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讨要说法也算是情有可原。孙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且在被害人受伤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及时赔偿了被害人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本案完全符合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标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经部门讨论以及领导审批之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对被不起诉人孙某进行了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计。
一、事实为据,依法正确理解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领会政策要求,以正确的理解为基础,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以政策的要求为方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正确理解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良好,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起诉裁量权之体现。
二、惩罚为辅,发挥司法的社会效果,提升司法质效。
依法惩治犯罪更强调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司法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实现还依附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违法者受到惩戒、付出代价,而是要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遵纪守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孙某进一步反省了自身的冲动行为,更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表示会珍惜司法机关给予的宽大处理,积极引导身边群众尊法守法。案件在法律效果实现的同时,也达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体现着司法政策和法治精神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