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犯罪前科;疫情原因;起诉必要性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审查,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对有前科的人员不能“构罪即诉”,既要全面衡量案件发生的特殊背景、犯罪情节等因素,也要结合其出狱后回归社会的情况,判断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综合评估起诉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8日至5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双湾花园小区门外,盗窃他人外卖食物共计四次,窃得酸菜鱼外卖二次、“老阿爸”饭菜一次、“来伊份”零食外卖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608元。该案因外卖员报警而案发。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将邵某盗窃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全面审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中,邵某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六百余元,已构成盗窃罪。审查中,承办人发现,邵某作案时间为2020年四五月份疫情期间,盗窃物品均为外卖食物,且盗窃时均对外卖单拍照留存,同时邵某交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内缺乏前科材料。办案期间,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通过讯问与引导侦查,全面查实案情
为全面查实案情,承办人主要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开展针对性讯问,查明邵某系装修工人,案发时因疫情原因无法复工而无收入来源,虽清楚盗窃系违法犯罪,但盗窃外卖实为无奈之举,拍照留存外卖单是为了今后有机会赔偿。二是通过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引导公安机关一方面调取邵某的前科资料,查明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一方面调取邵某在案发时银行、支付宝和微信账户的交易流水以及余额情况,查明邵某确因疫情无法复工导致身无分文,遂盗窃外卖食物充饥果腹,排除其基于小偷小摸不良习性而实施盗窃的可能性。
2.综合评估起诉必要性
疫情期间多次盗窃食物,犯罪情节较轻,对于初犯、偶犯一般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邵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如本次盗窃在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则其还可能构成累犯,对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有盗窃前科,又多次盗窃,可能构成累犯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本院无先例可循。
承办人审查认为,一是该案发生于疫情期间,邵某在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盗窃,盗窃对象也仅为食物,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二是邵某将外卖单拍照留存,案发后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也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是邵某虽曾因盗窃被判刑,但服刑完毕后四年内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回归社会效果较好。不能仅因邵某有犯罪前科就必然对其提起公诉,对其实施“挽救”比实施“惩罚”的意义更大,该案缺乏起诉必要性。
3.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人将案件提交部门讨论,有不同意见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对其提起公诉。为准确把握该案的法律标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经检委会充分讨论,全面考量疫情背景、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一
)司法办案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人情。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在身无分文时盗窃食物充饥,情节轻微,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办案不能局限于法律人的固定思维,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还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彰显法治的温暖与力量。
(二)对轻微刑事案件要全面审查,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要切实办理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不能因为涉案金额较小就简单处理,要通过阅卷和讯问深挖案件细节,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既不忽视、亦不轻信,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关键性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查清案件事实。
(三)对有前科的人员不能“构罪即诉”,应当全面考量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起诉必要性。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有前科的人员不能机械司法、一诉了之。既要全面衡量案发背景、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也要结合其出狱后的表现判断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要当宽则宽、慎重追诉,真正做到“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