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我院民行控申部副主任赵芙蓉、案件承办员额检察官董庆与公益律师一起,赴江苏省丁山监狱对一起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申诉人彭某某某系原案被告人,本院指控彭某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吴刑一初字第0383号刑事判决,判决彭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申诉人彭某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其本人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判决定罪有误,量刑过重,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我院控申科受理后,承办人向公安机关、本院刑事检察部调取了全案证据材料,向原案承办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并赴丁山监狱询问了申诉人,听取了申诉人、申诉人代理人以及原案被害人黄某某等的意见。
公开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首先介绍了案件审查、复查情况,并宣读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告知申诉人彭某某的相关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的复查结果。随后,公益律师对申诉人彭某某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最后,承办人和公益律师共同就申诉人彭某某涉嫌的罪名、量刑等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进一步打消了申诉人的疑虑。此次公开答复活动是我院深入开展今年最高检布置的重点工作,做好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工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深化我院检务公开,有效增强了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