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督促法院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
2017-09-20 15:23:00  来源:

   近日,我院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徐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书,最终成功监督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收监执行。

  罪犯徐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日。判决生效后,因罪犯徐某某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我院在检察中发现,罪犯徐某某已生育三个孩子,不符合再生育的政策,但该罪犯为逃避刑罚执行,坚决不同意终止妊娠。经与法院、司法、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罪犯徐某某终于选择在2014年11月12日终止妊娠手术。鉴于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消失,我院向吴中司法局发出向法院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经我院跟踪监督,吴中法院最终于12月31日作出对罪犯徐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并于2015年1月12日收监执行。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