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减、假、保”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收监不符保外就医的罪犯
2017-09-20 15:27:00  来源:

   近日,我院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殷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书,最终在“减、假、保”专项检察活动中成功监督对不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为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罪犯殷某某(原正科职领导干部)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患有Ⅱ型糖尿病,同时并发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大血管病变及糖尿病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此后逐年被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对罪犯殷某某的刑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察,并根据苏州市院的统一部署,于2014年8月12日全程陪同罪犯殷某某重新进行体检。罪犯殷某某被认定为糖尿病,并有双侧颈动脉弱样斑块形成,血、尿多组生化指标异常,考虑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可能,高血钾。该罪犯病情相对比较稳定,通过正常治疗,可控制病情,无危及生命情况。

  根据中政委〔2014〕5号《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规定,我院认为罪犯殷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即向吴中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2014年10月14日,吴中司法局根据我院的建议,向吴中法院提出对罪犯殷某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建议。而法院以刚对罪犯殷某某作出续保决定不久为由,对此建议有一定异议。为此,我院依据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与法院沟通,并进行督促跟踪。最终,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对罪犯殷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目前,罪犯殷某某已被收监执行。  

  编辑:王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