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相继发出三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
2017-09-20 15:26:00  来源:

  近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依据最新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成功相继发出三份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

  被告人潘某参加他人领导的电信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潘某通过聘请的律师向苏州市院驻第四看守所检察室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室即将此案交由我院执检科办理。经审查,此案系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宜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另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和犯罪嫌疑人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9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虽然被申请人李某和薛某的亲属均向对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但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均不满一个月。依据最高检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一般不予立案情形,我院遂决定对上述被申请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

  通过送达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我院不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也避免了赔偿谅解后即变更强制措施的粗放审查模式,进一步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树立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权威,提升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王雨彤